各培养单位(院、系、所、中心):
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件一)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正常学制内的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不含MBA、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3、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
各培养单位可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学院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评审细则并公示,报研究生院后严格执行。
三、金额分配
1、金额按照培养类别分别下达至各培养单位;
2、学业奖学金专款专用。
四、时间节点
1、11月1日至11月4日,学生必须在网上完成申报,否则不得参与评选。
2、11月15日前,各单位完成评审、公示完毕,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
五、评审注意事项
1、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评审办法须进行公示。
2、用于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情况只能是相应层次学习阶段获得,且必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并经过各单位审核。
3、申请学业奖学金研究生需正常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4、交叉学科研究生纳入招生学院进行统计和分配;联合培养研究生归口招生学院进行统计和分配。
5、各单位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需要严格审查,对存在重复利用成果、论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6、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学金评审纪律,如研究生在本单位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六、评审程序
1、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申请学生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上登陆奖学金申请信息。具体申请流程可参见《奖学金申请登陆手册》(附件二)。
3、各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公示无异议后,请各培养单位将初评学生名单以及申报材料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交至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行政楼409)。申报纸质材料包括:
(1)《XX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初审名单汇总表》和《XX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术硕士初审名单汇总表》、《XX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业硕士初审名单汇总表》(分开汇总)(附件三);
(2)《XX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附件四);
(3)各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4)各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附件五);
5、各单位在递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将纸质材料(1)-(4)的电子版打包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
pygl@oa.shu.edu.cn;邮件主题为"××学院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提交的电子材料数据要来源于研究生管理系统,并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增减;如有问题,可附页备注。
6、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